2.
本件分甲、乙、丙三標分別拍賣,乙標拍賣土地2筆分別標價合併拍賣, 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金額,每宗價額之加總金額與書明之總金 額不符時,以總金額為準。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 務、稅捐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投標 者應註明標別分別投標,按各標別內之編號逐宗標價)
4.
902地號土地僅交點相 鄰,其上為雜木林,898地號土地臨路。地勢高低起伏。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 拍賣之土地債務人自行管理使用,無出租出借。本件拍定後現況點交。
5.
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最近一個 月內之戶籍謄本),並將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 無效。 (六)拍賣之土地為森林區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 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 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 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6.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 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