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分甲、乙二標分別拍賣,乙標拍賣土地一筆。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 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稅捐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 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 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投標者應註明標別分別投標,按各標別內之編號逐宗 標價)
3.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稱:992地號土地為雜草、雜木、 空地。為山坡地。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之土地現無人使用,拍賣土地無 出租情事。本件拍定後現況點交。
4.
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最近一個 月內之戶籍謄本),並將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 無效。 (六)本件所拍賣之992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 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 於標單內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