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分甲、乙二標分別拍賣,甲標拍賣土地一筆。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 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稅捐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 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 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投標者應註明標別分別投標,按各標別內之編號逐宗 標價)
5.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稱:991地號土地,其上為雜木 林、雜竹林,部分為產業道路,部分有數株景觀樹木、有水塔放置其上。為山 坡地。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之土地現無人使用,景觀樹木無照料跡象,放任野生生長,水塔為債務人所有,拍賣土地無出租情事。本件拍定後景觀樹 木、水塔、產業道路部分不點交,其餘現況點交。
6.
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最近一個 月內之戶籍謄本),並將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 無效。 (六)拍賣之土地為森林區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 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 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 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7.
拍賣土地上地上物(景觀樹木、水塔、產業道路)均未一併估價拍賣,地 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8.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 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