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分甲、乙標分別拍賣,甲標拍賣土地一筆。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 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稅捐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 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 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投標者應註明標別分別投標,按各標別內之編號逐宗 標價)
5.
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稱134地號土地上部分種植苦茶樹,其 餘雜木林,另有2座金屬水塔疑似坐落土地上,應以實測為準,不臨路。另據債 權人代理人稱:查封之土地為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聲請苦茶樹一併 估價拍賣。拍定後,水塔坐落部分不點交,其餘現況點交。
6.
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最近一個月 內之戶籍謄本),並將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 效。 (六)本件所拍賣之134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 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7.
拍賣之土地上作物(苦茶樹)之價值,本院已列入土地價格中,就實際數 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數量如有增減,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請求 增減價金。
8.
拍賣之土地上地上物(金屬水塔),均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 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9.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 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