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據查封筆錄、鑑定報告記載:地政人員稱:拍賣之土地其上部分為雜木林、部分為產業道路,部分有鐵皮屋建物(工寮),部分種植短期作物。周邊路 況較崎嶇難行。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僅就土地部分執行。拍賣土地之抵押權 人則具狀表示,拍賣之土地現由其承租使用,並有合法興建花卉包裝場,作農 業使用,租賃期間自民國113年5月13日至128年5月13日,共計15年,並提出本 院113投院埔公字第002000076號公證書、南投縣仁愛鄉公所110年12月2日仁鄉 建字第1100027449號函、113年3月26日仁鄉土農字第1130007524號函影本為 證。拍賣之土地現為第三人占有使用中,拍定後不點交。
6.
拍賣之土地由承租人合法興建花卉包裝場,作農業使用,土地承租人有 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須具備原住民身分始得優先承買。 (六)本件所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 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 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7.
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最近一個 月內之戶籍謄本),並將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 無效。
8.
拍賣之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 關係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