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331-142地號土地鄰產業道 路,土地上為雜木林;標的為債務人占有使用。本標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
本標所拍賣之土地為森林區農牧用地,係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 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3.
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原住民籍證 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附於投標書內)。
4.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5.
本件分甲、乙二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 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 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