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 界稱,14地號土地上為雜樹林,
8.
128地號土地上為雜樹林、部分空地;惟 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
9.
128地號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 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 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身分如係屬於第34條規定之 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 如因資格不符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 負責。
10.
128地號土地係坐落於高雄市桃源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 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 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 住民身分之證明。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2.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