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土地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77地號土地上部分為雜樹林、部分種植果樹,有產業道路,另有兩座墳 墓,又債權人表示聽說有出租與他人種植芒果,但租賃詳情不清楚。惟實際使 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77地號土地上農作物收取權人,如就該77地號土地有土地法第107條、民法 第460條之1所定之優先購買權者,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 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 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8.
本件標的土地上之地上物(含果樹)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 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身分如係屬於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 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 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10.
77地號土地係坐落於高雄市桃源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 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 之證明。
12.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3.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