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現部分空地、部分為雜草樹林,依估價報告書所載未臨路;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客觀上債務人無占用特定部分使用,拍定後不點交。非土地共有人拍定者,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由土地共有人拍定者,其他共有人即不得再行使優先承買權。但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標者,即與非共有人拍定無異,他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5.
依土地登記謄本標示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