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5年7月17日指界時陳稱本件土地現均係雜樹林,其中519地號土地上有部 分空地、雜草,574地號土地有部分為果樹,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574及592地號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 承購權。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優先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部分標的 主張優先購買,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 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另上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 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 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 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519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 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 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 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 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 責。又上開土地因未經鑑界,拍定後亦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8.
如有土地法第107條、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 定之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
9.
本件土地係坐落於高雄市桃源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 為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 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