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7月15日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本件土地無 道路可通達,依空照圖所示目前為雜林地;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因未臨路且無 適宜道路可通行,僅能依地籍圖套繪航照圖位置遠眺本件土地之現況及狀態, 土地形狀為不規則形、地勢為緩坡,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標的均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 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 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 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7.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 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投標人 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者,應自行負責。
8.
本件土地未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執,請依實體判決 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