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間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 部分,且土地上有多棟未併附拍賣之建物,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 權、推定租賃或其他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7.
基地出賣時: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 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 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8.
依雲林縣政府114年11月6日府建管二字第1143946553號回函,拍賣之土地 已為
9.
(雲)營使字第358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相關套繪管制請應買人 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拍賣之土地有使用上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