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
3.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14地號含68建號基地坐落、屋前、屋側空地及部 分道路,建物部分由鎖匠開門會同警察入內,屋內一樓有神明桌、二樓有明顯漏水、壁癌之 情,據第三人向本院陳報稱本件標的原本為其所有,係借名登記予債務人,目前由第三人及其 家屬居住。本件本院係依不動產謄本登記公示原則,認為債務人所有進行拍賣,於拍定後不點 交。
4.
本標之土地編定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繪管制不 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5.
本標內暫編183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 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