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建物為債務人及共有人共同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3.
建物占用鄰地同段462地號土地22.45平方公尺,經詢問土地所有權人屏東縣政府,表示為 無權占用。
7.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均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10.
土地共有人,若主張優購須土 地與建物一同合併承買。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建築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11.
本院函詢土地所有權人屏東縣政府,經其函覆無成立租賃、使用借貸關係,屬無權占用, 該部分隨時有遭訴請拆屋還地之虞,又如對於占有權源爭執,應另循實體訴訟程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