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屏東縣恆春鎮鵝鑾鼻段二小段251地號土地及28建號建物(含暫655建號增建部分)之應有部分,上開共有之土地及房屋由共有人巫淑芬居住使用,現作為民宿與販售泳裝泳具及水上活動用品之商店,拍定後均不點交。
2.
本件拍賣之暫編655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築物是28建號建物之
3.
二樓屋後及三樓增建部分,均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拍賣之暫編655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築物,有部分面積占用第三人所有之鄰地(167─
5.
261─1地號),占用面積分別為:8‧85平方公尺、1‧92平方公尺,拍定後拍定人就暫編655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築物能否繼續使用上開第三人所有之鄰地(167─
6.
261─1地號),若將來有爭執,則以民事實體判決認定為準,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7.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國家公園區第二種一般管制區鄉村建築用地。相關使用限制與開發規定請投標人或應買人自行向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查明。
8.
本件係拍賣屏東縣恆春鎮鵝鑾鼻段二小段251地號土地及28建號建物(含暫655建號增建部分)之應有部分,建物及土地之共有人對共有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若主張優先承買權須就全部標的(土地及建物)一同合併承買。前開優先購買權人之優先承買權次序如下:
10.
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承買權人到場應買,其餘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承買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有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優先承買權無效。六、本件拍賣標的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2.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