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上有建物部分佔用(門牌新富路一段33巷37號),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建物非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內,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建物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宜。又如有地上權或租地建屋之情形,則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3.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對前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另共有人不得僅對數筆有優先承買權之不動產中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
4.
本件土地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載,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請應買人自行注意相關規定與限制,拍定後不得以該土地有任何使用上之限制而聲請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