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10月17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拍賣之618地號土地位於大安港海堤(現為腳踏車道)外側,部分有劃設停車格,現場擺放2至3個貨櫃,其餘為雜草;620地號土地為種植水稻之農田;622地號土地部分為種植水稻之農田,部分坐落「大安和安會」廟宇及其後方鐵皮建物;
3.
634地號土地為上開廟宇後方之空地,有鋪設柏油;635地號土地位於大安港海堤(現為腳踏車道)外側,為草地及雜木;640地號土地為種植作物之農田及雜草;584地號土地為中山北路近大安港路口之道路。
4.
依鑑價報告所示,618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空地、部分為停車場使用;
5.
622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農業使用、部分為公廟;
6.
634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空地;635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公園、部分為水溝;640地號土地為農業使用;584地號土地為道路使用;依台中市建築物地及套繪查詢系統顯示,
7.
640地號土地已被套繪管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8.
上開土地上之地上物均非屬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13.
584地號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均塗銷。
1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六、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若上開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未行使優先承買權之部分不得拒絕應買。
15.
上開建物之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16.
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17.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20.
634地號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584地號土地為鄉村區交通用地。
22.
640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23.
依鑑價報告所示,本件土地200公尺內有大安區第八公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