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本標拍賣土地現由共有人代清宮占有,部分其上有設置金爐及植栽、部分鋪 設水泥做為空地及聯外道路使用,地上物均非在本標拍賣範圍內。 2.本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占有使用之情事,故拍定後不點 交。
6.
本標土地使用分區:道路,未載明取得方式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7.
本標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 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 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優先承買,或應買或優先承買之公同共有人應提出得其他 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否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