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1270-12地號土地為194及暫編2114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另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至現場 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70地號土新竹縣湖口鄉中平路538巷39弄之巷道路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均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標次道路部分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等,請投標人於投 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六、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 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應買 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8.
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 分,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 人注意。
9.
1270地號土地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 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 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0.
1270地號土地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惟如拍 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 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12.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屋稅、地價 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