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指界時陳稱本件三筆土地上現均為雜樹林,其 中344地號部分土地上有墳墓區;另於民國91年9月20日假扣押查封時,344地號 土地上有債務人自行種植之芒果樹等,無分管契約,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 應自行查明。
7.
本件344地號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墳墓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 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 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上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 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 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 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330及332地號土地均未經鑑界,拍定後亦均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 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 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 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