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金寶山管理中心人員當場指稱:「債 務人所有塔位,係位於金寶塔懷思樓3樓、塔位編號『三南2234號』之金寶塔塔位,目前未使 用。」等語。 民國114年12月提出之鑑價報告稱:「標的屬金寶山墓園內,位於金寶三寶塔第3層懷思樓,塔 位位於當層第2層,近大廳出入門口。」等語。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靈骨塔)應有部分。惟該靈骨塔係一建物,於其中再行分割成多數空間, 約定由特定之(應有部分)所有人占用特定部分(特定空間)。★拍定後,拍定人是否即得使 用系封標的?或是否須先繳納相關費用(例如:過戶費)或補足契約價金予金寶山事業集團或 其他管理人始得使用?又後續是否應按期繳納管理費或其他費用?以上各項均不明,應買人於 投標前應自行向金寶山事業集團或塔位管理人(機構)查明。拍定後,倘有使用權益上相關爭 議,均由拍定人自理。★ 本件(依據土地登記謄本)係拍賣債務人對系封金山區中角段西勢湖小段37建號建物之應有部 分。至上揭(由金寶山管理人員所指)『三南2234號』之金寶塔塔位,係依據金寶山建管部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