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標的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花蓮縣瑞穗鄉興鶴路三段31號房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為平房,大部分座落於興南段273地號上,據債務人在場陳稱,房屋目前由其自住,年久失修, 會漏水,故於屋頂蓋上防水帆布,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又依卷內空照圖觀之,本件土地並未 臨道路,應係私設通道銜接對外道路,應買人亦請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查封16建號,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 人自行負擔。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出,該建物測量總面積共計255.66平方公尺,其中24.02平方 公尺占用鄰地272地號(所有權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8.9平方公尺占用 鄰地274地號(所有權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13平方公尺占用鄰地16 9地號(所有權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定 後之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8.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 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