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筆土地據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4年12月16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 形:目視其上坐落門牌號金寧鄉榜林97號之閩式古厝型建物(未見懸掛金寧鄉榜林 97號門牌,如以有懸掛門牌之金寧鄉榜林96-2號建物為定位點,本筆土地則在該建 物前方),本筆土地幾乎為上開建物所蓋滿(建物之滴水線即約地界線,建物周邊 通行之磚道除滴水線處,以外部分似不在本件土地範圍),本筆土地之一邊(即上 開建物之大門處)有臨路。
2.
據當時在場人即債務人之兄表示,上開建物乃先人所建,與土地係同一先人所有, 嗣土地再贈與其兄弟,而上開建物乃兄個人居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