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2113-1地號其上有數建物坐落(含門牌號碼為萬丹鄉廈北路51巷12號、石棉瓦建 物及鐵皮車庫,其中鐵皮車庫係介於門牌12號建物與成排石棉瓦建物間)。
3.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屏東 縣政府城鄉發展處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 求撤銷拍定。
5.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 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則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
6.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trial定人 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