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部分有建 物坐落,部分為空地。債權人稱前開建物無人使用。因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 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7.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 6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 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
8.
本件土地依登記謄本之記載:「未會同申請,欠繳土地複丈費、登記費、 書狀費,繳清後發狀。」,此部分應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