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部分種植 果樹,部分搭蓋溫室種植蕃茄。據債權人稱,前開溫室係共有人所有及使用, 農作物係共有人種植。另據共有人黃○福陳報稱,拍賣之土地有約定承租,搭 蓋之溫室係其所有。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溫室設施等地上物不在拍賣之列, 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4.
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 證明。 六、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另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 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之順序為:1.承租 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4.共有土地非 現耕之他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