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為雜草空 地。另依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88號判決理由記載,拍賣之土地自112年3月起出 租予共有人使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7.
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 證明。 六、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另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之順序為:1.承租 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4.共有土地非 現耕之他共有人)
8.
依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函記載,拍賣之土地登記面積為3404平方公尺, 地籍圖面積為3464平方公尺,超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43條規定容許增減範 圍,實際面積應以土地複丈(鑑界)後實際計算面積為準。此部分請應買人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