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4年7月24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略以: 一金城劃段200地號土地,鄰近金榮資源回收廠,土地其上大部分坐落門牌金寧鄉慈湖路一段1巷9號等集合住宅,部分坐落花台階梯平臺遮雨棚圍牆等,部分為水溝,部分為鋪設水泥或地磚之空地或車道 (本筆土地在約與鄰地交界處之空地,乃經人堆置雜物、廢棄紙箱等)。二金城劃段109建號建物,門牌為慈湖路一段1巷9號,建物門口無門牌(此建物門牌係與整棟集合住宅之 其他門牌,集中懸掛在集合住宅之公設大門前的階梯圍牆上)。建物內部格局概為1大套房(套房之衛 浴以玻璃門板作為隔間、衛浴為乾溼分離式)、1陽台(套房之天花板有裝置類似中央空調之冷氣口, 但在陽台外牆係懸掛分離式冷氣機)。由當日建物內部僅陳設家具寢具的狀態觀之,似無人常住,是 於拍定後按現況點交(建物內之家具寢具家電等動產,則不在查封拍賣點交範圍)。建物之房門外係 長廊式通(走)道、大面玻璃窗。三共有部分之金城劃段121建號,乃集合住宅之停車空間、樓梯間、機房、預留機坑等。另集合住宅的一 樓公設大門前有搭建遮雨棚階梯平臺,集合住宅之地下一層,除機房、停車空間外,尚有1隔間,該隔 間內並有廁所及經堆放雜物。地下一層之停車空間概有14個汽車車位並以白漆編號,本件「停車位編 號8」在查封履勘當日係空置狀態。集合住宅之屋頂突出物,有部分經增建並裝潢隔間,內部格局有辦 公室起居室儲藏室浴廁(註:該增建物已達構造上及使用上之獨立性,故屬獨立物,不在查封範 圍。)四據當日在場之建商人員表示,集合住宅未設置管理委員會,又因尚未銷售完畢,故建商乃設有辦公室 在頂樓(即屋頂突出物處),頂樓之辦公室起居室等皆為建商使用,住戶未使用。集合住宅尚由建商 自費請清潔人員打掃公共區域及維修設備,另地下室之停車位,係要有購買停車位之住戶方能使用等 語。
2.
標別A內之各宗不動產係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就標別A內之各宗不動產再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 標(如僅就其中1宗不動產投標者,投標無效)。
3.
標別A之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