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12.19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本件土地位於湖口鄉鐵騎路,路 燈編號
3.
16218號旁之雜林、果園及菜園、道路,另有無門牌鐵皮屋、棚 架占用,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上開鐵皮屋、農作等地上物均非屬本件拍賣 範圍且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佔有人協商解決佔有使用之 法律關係,本院不代為處理。
4.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使用現況,本處不負責鑑界或複 丈,亦不代為處理通行權限、占有使用關係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 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5.
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2.
本件土地上 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於共有人 之優先購買權。
13.
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之規定者,承租人對於拍賣之土地, 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 所能認定者,應以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六、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14.
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