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不動產係應有部分,據債務人母親稱房屋目前為其自己居住,據債權人陳報不動產為債 務人及其家人自住,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04地 號土地有房屋坐落,304-1地號土地為空地,64建號1樓屋外為鐵皮屋頂之車庫增建,1樓屋內為 客廳、房間,後面廚房及曬衣區域為增建,2樓有3間房間,3樓有神明廳,後面有鐵皮屋頂之增 建。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 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所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優先承買權人承購該共有土地或建物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土 地、建物不得拒絕買受,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六、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 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且房屋內有裝潢天花板,是否有漏水等問題無法以目視得知,應 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
8.
依雲林縣政府府建管二字第1143927055號函,拍賣之土地有核發使用執照1筆,故就土地利 用及使用有無相關之限制,仍請應買人或拍定人自行查明注意。
9.
209號建物係64號建物之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 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