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09-4地號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債務人自用、未出 租,經通知債務人後其並未表示意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請應買 人注意查明。
4.
209-4地號土地,其上為雜木、竹林且無臨路,拍定後不 點交。
5.
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優先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 標開標之順序。
6.
本件拍賣之209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 指之耕地,有農發條例之適用。六、拍賣之209-4地號土地,地籍圖之計算面積比土地謄本之登記面積減少41.0 8平方公尺,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且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拍定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