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法院 114午17195

宜蘭縣南澳鄉東岳段591地號

1拍 點交 待拍
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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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2/24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3/26 週四 上午 10: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850
保證金:
170
總坪數:
5,042.7
坪單價:
0.2萬/坪
持分地坪:
5,042.7 坪
總現值:
383.4 萬
拍後增值:
-466.6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3)
1.
宜蘭縣 南澳鄉 東岳段 591地號,面積 5,465 m2,持分 1/1,300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2.
宜蘭縣 南澳鄉 東岳段 591-1地號,面積 2,875 m2,持分 1/1,150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3.
宜蘭縣 南澳鄉 東岳段 671地號,面積 8,330 m2,持分 1/1,400 萬
(山坡地保育區 林業用地)
法院筆錄 (16)
2.
經地政人員指界稱:經布浪二號橋後約10公尺即可至591-1地號,現況為雜木林;591地 號無路可至,人車無法到達,從航照圖顯示為雜木林;671地號係無車道可至,人車無法 到達,從航照圖顯示為雜木林。拍定後點交。
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5.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為雜草雜樹(木)叢生,於拍定後點交。
6.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 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六、本標
7.
591-1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 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寺廟亦同(內政部89年6月23日內中地8912252號函)。但符合 該法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
8.
本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原住民資 格文件。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 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切結書, 如未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 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 以利應買之參考。
11.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或定著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 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實際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 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請應買人注意。
12.
本件標的
13.
591-1地號,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 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4.
本條例中 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15.
本條例中華民國 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16.
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 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 請應買人注意!
1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土地增值 (3)
1.
宜蘭縣 南澳鄉 東岳段 591地號
5,465 m2 × (1/1) × 230 元 - 300 萬元
= -174.3萬元
2.
宜蘭縣 南澳鄉 東岳段 591-1地號
2,875 m2 × (1/1) × 230 元 - 150 萬元
= -83.9萬元
3.
宜蘭縣 南澳鄉 東岳段 671地號
8,330 m2 × (1/1) × 230 元 - 400 萬元
= -208.4萬元
鄰近待拍
2026/3/17
1拍 點交
18.3 坪 / 82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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