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442-18地號土地現部分有廢棄磚造平房建物坐落, 部分空地種植蒜,442-19地號土地現種植蒜使用。據債權人代理人稱42-
3.
442-19地號土地為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惟土地登記謄本 已記載442-
4.
442-19地號土地上有設定以建築房屋為目的之地上 權,權利價值新台幣100,000元、存續期間自114年6月12日起至124年6月11日 止,地租每年新台幣2,500元,建築物限於加強磚造、鋼鐵造,地上權不得讓 與,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包括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及作物, 又土地上之作物,依法為土地之部分,惟何人種植未經債權人、債務人查報, 倘拍定後有收取權人主張權利,需買受人與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又建 物及地上物占有使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皆請自行處理,請應買人自 行查證注意,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8.
優先承買權:拍賣之442-18地號土地,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 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10.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文件始 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 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優先承買權人承購該土地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於同標之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 受。trial利:
11.
(土)營使字第00048號使用執照,相關套繪管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 管機關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拍賣之土地有使用上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二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 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 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 本院,俾利後續處理)。 三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執行費、土地增值稅時,他標即予 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於拍定前得指 定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