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442-14地號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 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 地442-
4.
442-13地號土現為雜草及水泥空地,442-14地號土地現為既成道 路。據債權人代理人稱42-
6.
442-19地號土地為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 租出借等情形,惟土地登記謄本已記載442-
8.
442-19地號土地上有 設定以建築房屋為目的之普通地上權,權利價值新台幣100,000元、存續期間自 114年6月12日起至124年6月11日止,地租每年新台幣2,500元,建築物限於加強 磚造、鋼鐵造,地上權不得讓與,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僅拍賣土地,拍定後之 法律關係請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12.
442-14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 (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行使 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所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 或數筆為之。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優先承買權人承購該共有土地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於同標之其餘標的不得拒 絕買受。
15.
地上權拍定後隨同移轉。 六、其他事項:一依雲林縣土庫鎮公所114年11月3日土鎮建字第1140013818號函文,拍賣之土 地已申請
16.
(土)營使字第00048號使用執照,相關套繪管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 管機關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拍賣之土地有使用上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二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 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 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 本院,俾利後續處理)。 三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執行費、土地增值稅時,他標即予 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於拍定前得指 定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