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現由第三人黃閔宏承租占用中,租金每年新台幣4,500元,拍 定後不點交。
2.
拍賣標的物之承租人黃閔宏對於該標的物有優先購買權。(土地法第107條 之法律關係 )
6.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7.
本件分5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優先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 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 標開標之順序。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 地,有農發條例之適用。
8.
本件拍賣之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 鄰現耕地所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