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88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座落,部分巷道、空地;51-3 棟次建號建物座落於88地號土地上。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分管契 約。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3.
88地號土地據鑑價報告指出,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4.
88地號土地及51-3棟次建號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5.
88地號土地上之其他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該部分 拍定後亦不點交。
10.
88地號土地及51-3棟次建號建物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 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 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六、88地號土地及51-3棟次建號建物為合併拍賣,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時,需以同一條 件就本標之所有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買致土地與建物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 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爭議時,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11.
51-3棟次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倘若拍定後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有被 拆除之危險,無法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