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4慎43479

新北市平溪區石底段嶺腳寮小段1-2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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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2/25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3/31 週二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15
保證金:
43
總坪數:
486.1
坪單價:
0.4萬/坪
持分地坪:
486.1 坪
總現值:
101.2 萬
拍後增值:
-113.8 萬
使用分區/類別:
森林區 林業用地
張城嘉
張城嘉
法拍專員
經紀業:優室法拍屋
地 址: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三段31號1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3)
1.
新北市 平溪區 石底段嶺腳寮小段 1-2地號,面積 13,050 m2,持分 4/80,85 萬
(森林區 林業用地)
2.
新北市 平溪區 石底段嶺腳寮小段 7-1地號,面積 7,939 m2,持分 4/80,55 萬
(森林區 農牧用地)
3.
新北市 平溪區 石底段嶺腳寮小段 25-2地號,面積 11,149 m2,持分 4/80,75 萬
(森林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17)
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
3.
7-
4.
25-2地號分別位於嶺腳寮104號建物之西北 方1250公尺、1150公尺、1200公尺處,土地上皆為雜木林,無路可達。又地政 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置為準。另本標 別土地因多為雜樹林,且無路可達,致地政及本院人員無從實際進入標的土地 全部查看,故本件各標的上之實際佔有使用狀況,投標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釐 清處理(查明有無如墳墓、倒塌建物、嫌惡設施等),如有則拍定後應自行處 理移除事宜,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 不點交。另共有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 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 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 性質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 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
6.
又共有人雖有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 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共有 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 承受)人就該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7.
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 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 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 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8.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六、本件7-
9.
25-2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 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 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請投標人注意。
10.
本件7-
11.
25-2地號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每宗耕地分 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點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在此限:
12.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 獨所有。
13.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 獨所有。
14.
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 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投標人注意!
15.
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1-2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及類別註記為森林區林業 用地,7-
16.
25-2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及類別註記為森林區農牧用地,惟實際使 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 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 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 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 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意。
17.
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 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 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 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18.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 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土地增值 (3)
1.
新北市 平溪區 石底段嶺腳寮小段 1-2地號
13,050 m2 × (4/80) × 630 元 - 85 萬元
= -43.9萬元
2.
新北市 平溪區 石底段嶺腳寮小段 7-1地號
7,939 m2 × (4/80) × 630 元 - 55 萬元
= -30萬元
3.
新北市 平溪區 石底段嶺腳寮小段 25-2地號
11,149 m2 × (4/80) × 630 元 - 75 萬元
= -39.9萬元
鄰近待拍
2026/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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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 坪 / 9.8 萬
20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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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4/1
特拍 不點交
57.7 坪 / 3.4 萬
2026/4/1
特拍 不點交
27.1 坪 / 3.4 萬
2026/4/1
特拍 不點交
44.2 坪 / 3 萬
2026/4/7
特拍 不點交
967.5 坪 / 113.8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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