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稱:拍賣之土地其上為雜草、空 地、道路,地形呈不規則,地勢平緩、斜坡。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之土 地為債務人自行管理使用,無出租、出借等語。本件拍定後除道路部分不點交 外,其餘現況點交。
6.
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最近一個 月內之戶籍謄本),並將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六)本件所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 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 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7.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 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