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3月18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268-3地號土地為空 地、雜草,268-9地號土地有部分房屋座落,268-14地號土地有部分房屋座落、 部分為空地及雜草,268-16地號土地為空地,272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有 房屋座落。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如非土地共有人拍定者,共有 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 之各筆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人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 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或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268-9地號、268-14地號、272地號土地上之建 物不在拍賣範圍。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前揭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 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於 土地共有人承買之權利。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又 優先權人主張優先承買,而其優先權之範圍經判決確認非全部時,拍定人或承 受人就剩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