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02地號土地上現種植樹 豆,及有零星檳榔樹。另據鑑價報告所載,602地號土地目前現況為若干雜樹。
7.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8.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9.
土地上果樹種植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時,有優先 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 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0.
據土地謄本所載,本件土地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能辦理分割,且已提供興 建農舍,請投標人注意。
11.
本件土地未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議,請依實體判決 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12.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 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