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查封時,債務人之母在場稱房屋為債務人及家人使用。建物內有1部6 人用電梯,1樓為1廳1衛,後方廚房及前方雨遮為增建;2樓1廳1衛,後方房間為增建;3樓為1 房及後陽台;4樓為1房;5樓為神明廳,並有突出物與樓梯間。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
7.
本件487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是否 為違章建築請自行查明,拍定人或承受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 價金,或撤銷拍定或承受。另有關建物之內部格局及其用途,僅為概況,不得以與現況未合, 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或承受。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是否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 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