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3月26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土地現為漁塭。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惟實際使用情形及漁塭使用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魚塭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6.
本件土地為重劃區內之耕地,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有優先購買權人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且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若其中一優先承買權人應買得標,同地號之同順序或其後順序之優先承買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為
7.
2或3順位聲明優先承買者,應提出現耕之證明。是須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不為承買後,應買人始得承買。
8.
依106─1地號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提供興建農舍,基地座落:德興段
9.
908地號;已提供興建農舍,基地座落:德興段1074地號,建築基地地號:美濃區德興段1074地號、清水段
10.
106─1地號。復據高雄市政府地政局美濃地政事務所115年2月13日高市地美登字第11570112700號函覆,經查美濃區清水段
11.
106─1等2筆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皆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上有已興建農舍註記(門牌:德興里忠孝路一段38─
14.
38─9號)。是以執行拍賣時,除依土地法第34條之1有優先購買權外,若農舍所有權人與債務人不同時,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內政部93年11月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5211號函規定亦有優先購買權。
15.
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6.
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於拍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
1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1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20.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