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 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本件標的物上有一座三合院,其左側部分門牌 地址為中興路一段926號,及二層樓門牌地址為中興路一段920號,其餘部分為 空地,且種有部分果樹;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 地,已興建農舍,主要臨南側31公尺寬之中興路一段,土地臨街面正面寬度為1 5公尺,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其上之建物、作物均不在本件拍 賣範圍內,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 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 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8.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 等情形。
9.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注 意。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 之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 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均)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 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10.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農作物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又本件土地上 之農作物收取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則就拍賣土地 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 意。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2.
經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查詢其建築管理系統,本件土地領有美濃區公所代為 核發
13.
美鎮建字第05024號(門牌號碼:高雄市美濃區中興路202號)之使用執 照,另依該使用執照地盤圖標示舊有房屋
14.
美鎮建字第9704號使用執照,惟 美濃區公所移送代為核發之建築執照資料並不完整,若該地號另有實施建築管 理前舊有合法建物或非工務局核發未致登載之合法建物、或歷史資料未完整致 未登載之合法建物,應依相關法令就事實認定。
1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