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3月12日查封時,標的物大門深鎖,無人居住。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3年 3月22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標的物為面向懸掛「司馬路50號」門牌之右側建物,並 稱標的物外觀上無明顯異狀,且無海砂屋、輻射屋、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其他 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二樓牆壁有漏水、壁癌,建物外牆有因地震而掉落之情形。惟實 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497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並須就建 物一併承買。如由土地共有人拍定者,其他共有人即不得再行使優先承買權。但共有人係與非 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標者,即與非共有人拍定無異,他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497地號土地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 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79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 記,拍定人或承受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或請求減少價金、撤銷拍定或承受。另查 門牌號碼高雄市杉林區司馬路50號有10個稅籍編號。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