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440-2地號為雜林,437-
2.
4 38地號其上有三合院祠堂及兩間磚造房屋坐落,及部分水泥空地,建物無 人居住。本件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上開等建物即縣定古蹟芎林鹿寮坑鍾 家夥房,該建物目前進行修復工程,在場共有人表示該建物為聯名共有。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前開建物、地上物使用 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建物、地上物之利用關係 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 後不點交。
3.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 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 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 後本院亦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 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 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 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遺產判決確定者,執行法院必要時得撤銷拍定,債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 均不得異議。
4.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皆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 優先承買權,惟須就其共有之土地一併主張,不得選擇部分不動產主張優 先承買。又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該筆土地之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六、本件437-
5.
438地號為新竹縣政府公告指定芎林鹿寮坑鍾家伙房縣定 古蹟部分坐落之土地,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2條規定,主管機關有優先承 買權。
6.
如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規定,則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且其權利優先於土地共 有人。
7.
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 的,且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之人是否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 形式調查並命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 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部分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 買,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 驗機構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否 則投標無效。
9.
債務人之財產另於他案拍賣中,如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則本件標的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 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