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法院 114孔31203

新竹縣芎林鄉鹿寮坑段440-2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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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2/25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3/19 週四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30.7
保證金:
6.1
總坪數:
25.7
坪單價:
1.2萬/坪
持分地坪:
25.7 坪
總現值:
4.2 萬
拍後增值:
-26.5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林業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3)
1.
新竹縣 芎林鄉 鹿寮坑段 440-2地號,面積 262 m2,持分 39/160,9.1 萬
(山坡地保育區 林業用地)
2.
新竹縣 芎林鄉 鹿寮坑段 437-3地號,面積 173 m2,持分 13/160,5.3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3.
新竹縣 芎林鄉 鹿寮坑段 438地號,面積 485 m2,持分 7/480,16.3 萬
(山坡地保育區 丙種建築用地)
法院筆錄 (8)
2.
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440-2地號為雜林,437-
3.
438地 號其上有三合院祠堂及兩間磚造房屋坐落,及部分水泥空地,建物無人居住。 本件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上開等建物即縣定古蹟芎林鹿寮坑鍾家夥房,該建 物目前進行修復工程,在場共有人表示該建物為聯名共有。以上等情本院不為 實體判斷,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前開建物、地上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 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建物、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本件 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 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 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 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於本 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遺產判決確定者,執行法院必要 時得撤銷拍定,債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8.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皆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 承買權,惟須就其共有之土地一併主張,不得選擇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 又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該筆土地之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437-
9.
438地號為新竹縣政府公告指定芎林鹿寮坑鍾家伙房縣定古蹟 部分坐落之土地,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2條規定,主管機關有優先承買權。
10.
如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 定,則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且其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12.
本件部分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買, 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 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否則投標無效。
13.
債務人之財產另於他案拍賣中,如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 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則本件標的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 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
土地增值 (3)
1.
新竹縣 芎林鄉 鹿寮坑段 440-2地號
262 m2 × (39/160) × 490 元 - 9.1 萬元
= -6萬元
2.
新竹縣 芎林鄉 鹿寮坑段 437-3地號
173 m2 × (13/160) × 490 元 - 5.3 萬元
= -4.6萬元
3.
新竹縣 芎林鄉 鹿寮坑段 438地號
485 m2 × (7/480) × 490 元 - 16.3 萬元
= -16萬元
鄰近待拍
2026/3/11
1拍 不點交
306.7 坪 / 65 萬
2026/3/19
1拍 不點交
161.1 坪 / 27.2 萬
2026/2/26
2拍 不點交
6,079.6 坪 / 788.5 萬
2026/2/26
2拍 點交
95.8 坪 / 50.4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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