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法院 114孔31203

新竹縣芎林鄉鹿寮坑段440-2地號

2拍 不點交 待拍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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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3/25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4/23 週四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4.6
保證金:
4.9
總坪數:
25.7
坪單價:
1萬/坪
持分地坪:
25.7 坪
總現值:
4.2 萬
拍後增值:
-20.4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林業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3)
1.
新竹縣 芎林鄉 鹿寮坑段 440-2地號,面積 262 m2,持分 39/160,7.3 萬
(山坡地保育區 林業用地)
2.
新竹縣 芎林鄉 鹿寮坑段 437-3地號,面積 173 m2,持分 13/160,4.2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3.
新竹縣 芎林鄉 鹿寮坑段 438地號,面積 485 m2,持分 7/480,13 萬
(山坡地保育區 丙種建築用地)
拍賣紀錄 (1)
1拍,2026/3/19,總底價 30.7萬,保證金 6.1萬,坪單價 1.2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9)
1.
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440-2地號為雜林,437-
2.
4 38地號其上有三合院祠堂及兩間磚造房屋坐落,及部分水泥空地,建物無 人居住。本件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上開等建物即縣定古蹟芎林鹿寮坑鍾 家夥房,該建物目前進行修復工程,在場共有人表示該建物為聯名共有。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前開建物、地上物使用 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建物、地上物之利用關係 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 後不點交。
3.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 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 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 後本院亦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 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 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 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遺產判決確定者,執行法院必要時得撤銷拍定,債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 均不得異議。
4.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皆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 優先承買權,惟須就其共有之土地一併主張,不得選擇部分不動產主張優 先承買。又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該筆土地之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六、本件437-
5.
438地號為新竹縣政府公告指定芎林鹿寮坑鍾家伙房縣定 古蹟部分坐落之土地,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2條規定,主管機關有優先承 買權。
6.
如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規定,則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且其權利優先於土地共 有人。
7.
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 的,且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之人是否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 形式調查並命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 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部分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 買,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 驗機構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否 則投標無效。
9.
債務人之財產另於他案拍賣中,如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則本件標的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 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
土地增值 (3)
1.
新竹縣 芎林鄉 鹿寮坑段 440-2地號
262 m2 × (39/160) × 490 元 - 7.3 萬元
= -4.2萬元
2.
新竹縣 芎林鄉 鹿寮坑段 437-3地號
173 m2 × (13/160) × 490 元 - 4.2 萬元
= -3.6萬元
3.
新竹縣 芎林鄉 鹿寮坑段 438地號
485 m2 × (7/480) × 490 元 - 13 萬元
= -12.7萬元
鄰近待拍
2026/4/30
1拍 點交
5,129.2 坪 / 989.9 萬
2026/4/20
1拍 不點交
161.3 坪 / 100 萬
2026/4/20
1拍 不點交
386.9 坪 / 250 萬
2026/4/20
1拍 不點交
627.6 坪 / 320 萬
2026/4/16
2拍 不點交
161.1 坪 / 21.8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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