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為雜草遍布。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之土地由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惟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如其所 述屬實,拍定後得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 交。
6.
優先承買權:一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 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 〈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 接相毗鄰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 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共有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 時,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 承買權。 二耕地承租人(需提出證明文件)有優先承買權(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 條之
7.
。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購其中一筆不動產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同標 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如有數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將依法律規定認 定優先權之順序,如有爭議,應提起確認訴訟救濟。
8.
他項權利:無。 六、其他事項:一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 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二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 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 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 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三如其 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執行費、土地增值稅時,他標即予 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於拍定前得指 定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