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4年8月2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996地號土地位於燈桿41143 0號西北方20公尺處,有鐵皮屋部分占用,部分為雜木林;1002地號土地位於同燈桿東南方20公尺處,係新北市淡水區公埔子32之2號前方空地。上開鐵皮屋非本 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 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9.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0.
996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 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11.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
12.
無抵押權登記。 六、996地號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 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13.
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25日第一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 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