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165建號、2322建號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3年11月18日現場執行時,經入內檢視發現建物無人居住,據鄰居稱債務人於屋內輕生 後近20年皆無人居住使用。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114年3月11日函復債務人之死亡登記申請 書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7月26日相驗屍體證明書,記載本件房屋即債務人死亡地點, 請應買人留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2322建物係未登記建物,為夾層增建,與主建物(165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新 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14年2月17日函覆稱:2322建號建物係位於夾層之垂直增建違章 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惟經查認影響公共安全,或經發現屬新建造之違 章建築,或被列入專案處理者,限期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 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 辦理建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