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本件拍賣土地上部分有門牌號碼屏東縣內埔鄉大同路二段東興巷140號房屋及 廢棄豬舍坐落、部分係空地,地上建物均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2.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應買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 相關法令之限制,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若應買人係私法人,須提出耕地取得許可始得投標或承受,否則應買無效。
7.
據房屋稅籍顯示,門牌號碼屏東縣內埔鄉大同路二段東興巷140號房屋之房 屋稅納稅義務人其一係第三人陳○○、其二係債務人(持分比583333/100000
8.
及第三人張黃○○○等數人。且債權人未聲請強制執行地上建物,故地上建 物均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拍定人與地上建物所有人間就地上建物坐落 基地之範圍是否成立法定地上權或其他法律關係,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 為準。 六、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 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 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優先承買,或應買或優先承買之公同共有人應提出得其他 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否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