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屏東縣屏東市瑞光段476-6地號土地及1162建號建物(含暫3345建號增建部分)之 應有部分,上開共有之土地及房屋由第三人劉鎔鈁居住使用,因土地及建物有無約定使用或分 管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3.
本件拍賣之暫編3345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築物是1162建號建物之
4.
三樓屋後及四樓增 建部分,均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第一種住宅區,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 段)。
9.
本件係拍賣屏東縣屏東市瑞光段476-6地號土地及1162建號建物(含暫3345建號增建部分)之 應有部分,建物及土地之共有人對共有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若主張優先承買權須就全部標 的(土地及建物)一同合併承買。前開優先購買權人之優先承買權次序如下:
11.
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承買權人到場應買,其餘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承買權人無優先 承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有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 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 否則應買或行使優先承買權無效。 六、本件拍賣標的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 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 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